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81號原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6,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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