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78號原告 鍾烺鍬
孫麗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建豪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鄧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7,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51,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