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591號聲請人甲○○
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一: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聲請人自營化妝業,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0月至97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電信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水、電、瓦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可)│├───────────────────────────┤│㈣聲請人配偶 鍾鎮鴻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㈡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㈢財產增減變動表。│├───────────────────────────┤│㈣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㈤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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