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張筱英
李秀中 被告 黃飛鴻
蕭國幹
王寶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5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彭慶文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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