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3號抗告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抗告人因債務人 童意文 聲請更生事件,對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到院,逾期不補,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依前開規定,繳納抗告費到院,為此,爰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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