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5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拾陸點貳叁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47號被告林金樺因持有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所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2301公克,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乃違禁物。本件被告於101年1月11日中午12時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內,主動交出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2301公克),經檢察官認其主觀上並無持有毒品之犯意,而以101年度偵字第15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16.2301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乙節,亦有卷存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4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足徵,乃違禁物至明。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依上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