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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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7號上訴人甲○○
丙○○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私立台大老人養護中心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