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及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6月(於85年4月1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4年10月13日)及7年確定,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1年1月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年5月2日,業經法務部以98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581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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