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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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零點零壹零捌公克、零點零捌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