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60號給付工程款給付管理費
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下午4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 到
被 告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元。給付方法:其
中壹拾陸萬元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前給
復完畢,另壹萬元作為工程保固金,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前如工程無發生瑕疵,被告即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給付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