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5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魏鳳珠 即蒂皮屋咖啡生活館
            1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54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1日下午3時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客戶
還款繳息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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