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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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宋依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0.1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十點一一計算利息,而債務人自民國102年8月28日止,尚有289023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求債務人應給付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俊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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