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鑽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文 訴訟代理人 黃庭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1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3年8月30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
1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3年8月30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4年3月19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世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鑽億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竹南分行│103年9月30日│39,690元│C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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