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439號聲請人 黃健安 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王長瑩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50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98元,係由聲請人所預納,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爰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