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17號原告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被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2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