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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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游子毅┌───────────────────────────────────────────────────┐│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1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200,000元│XA0000000│98年1月15日│││用合作社營業部│用合作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