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佑名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達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7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