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91號原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展銘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劉銘 被告 顧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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