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88號原告 蔡尚融 被告 呂應必古瑞悠 健康時尚餐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08元(工資30,300元、資遣費14,308元,合計44,6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依前揭說明,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涂文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