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原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02年度原易字第14號102年度原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坤益選任辯護人朱昭勳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徐逸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原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02年度原易字第14號102年度原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坤益選任辯護人朱昭勳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徐逸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