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85號聲請人 王惠涓 相對人 李昆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935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5號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47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李昆錡負擔67%,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嗣經被告就其敗訴部分上訴,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李昆錡負擔59%,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李昆錡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聲請人係預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8,097元(參附表),相對人應負擔67%、聲請人應負擔33%。其中聲請人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經第二審判決駁回確定,是聲請人敗訴部分訴訟費用負擔應依第一審判決諭知。即聲請人應負擔部分:(38,
097×33%)×33%=4,149元。相對人應負擔部分::(38,
097×33%)×67%=8,423元。相對人敗訴部分經提起上訴,經第二審廢棄改判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由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59%,餘由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負擔。其中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部分::(38,097×67%)×59%=15,060元。聲請人應負擔部分::(38,097×67%)×41%=10,465元。第一審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3,483元(計算式:8,423+15,06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至第二、三審相對人應預納之訴訟費用部分,相對人於第二審聲請訴訟救助,是該部分訴訟費用分擔應另分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事件,裁定聲請人、相對人各應向法院繳納之費用數額。附帶上訴部分由聲請人提起、預納並應由其全部負擔,無得向相對人請求之金額,本件不予列計。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109年度司聲字第185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17,246元。│1.聲請人預納。│││││2.其中請求金額1,│││││418,251元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資料使用費│100元│1.聲請人預納。│││││2.民事訴訟費第77│││││條之23。│││││3.法院依職權認定│││││。││├─────────┼────────────┼────────┤│一│馬偕醫院調取資料費│1,000元│1.聲請人預納。│││││2.法院依職權認定│││││。││├─────────┼────────────┼────────┤││證人旅費│560元│1.聲請人預納。│││││2.法院依職權認定│││││。││├─────────┼────────────┼────────┤││鑑定費用│19,191元│聲請人預納。│├───┼─────────┼────────────┼────────┤││裁判費用│20,404元│訴訟救助,應另依│││││司他案裁定向本院│││││繳納費用。││├─────────┼────────────┼────────┤││向第三人調取資料│100元│訴訟救助,應另依│││││司他案裁定向本院│││││繳納費用。││├─────────┼────────────┼────────┤│二│附帶上訴裁判費用│16,020元│聲請人預納並負擔│││││,不另列計。│├───┼─────────┼────────────┼────────┤│││27,190元│訴訟救助,應另││三│裁判費用││司他案裁定向本│││││繳納費用。│├───┴─────────┼────────────┼────────┤│總計│101,811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