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家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73號抗告人 曾春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心瑜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7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范明達法官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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