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屬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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