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17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信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2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信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信傑前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及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7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未構成累犯),於緩刑期間,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5月11日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大園鄉○○村○○00號之住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102年5月1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5月4日),因前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執行保護管束報到,經許信傑同意後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簽分檢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部分,業據被告許信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2年5月3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號)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
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見參照)。經查,被告許信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毒聲字第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01年3月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4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已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1年間再犯上開施用毒品罪經判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已於初犯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揆諸上揭說明,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許信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所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非初犯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後,均未能徹底戒絕施用毒品之犯行,猶另萌施用毒品之犯意,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及被告犯後猶能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且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本質上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併參酌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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