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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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3月5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788號(偵查案號: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11、1927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五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受刑人並於行兇後,犯罪未發覺前自首,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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