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8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柏州年齡、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6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柏州年齡、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有顯然錯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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