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即債務人戊○○即 陳美勤 之
乙○○即陳美勤之丙○○即陳美勤之丁○○即陳美勤之甲○○即陳美勤之前列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即陳美勤之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美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