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2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陶守廉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陶守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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