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購房更名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字第5號上訴人 洪永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消字第5號購房更名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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