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 蔡吳玉璘 代理人 楊瑞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5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年5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玉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D-68644-6│股票│1│1000│├──┼───────────────┼───────┼──┼──┼──┤│2│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82674-6│股票│1│420│├──┼───────────────┼───────┼──┼──┼──┤│3│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457│├──┼───────────────┼───────┼──┼──┼──┤│4│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351│├──┼───────────────┼───────┼──┼──┼──┤│5│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494│├──┼───────────────┼───────┼──┼──┼──┤│6│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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