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 陳鴻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豐葉錦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6,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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