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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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75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廖廷𨯵法定代理人 廖學志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 廖本豊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
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774號裁定、99年度臺抗字第741號裁定參照)。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55,57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500元×面積10,490.06平方公尺=99,655,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9,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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