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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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錫信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蔡錫信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蔡錫信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民國
00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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