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被告逢億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惠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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