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豪強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上訴人囿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11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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