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70號聲請人 陳瓊華 相對人 李敬偉 相對人 李珮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93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低收入戶證明為證,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上開規定,得類推適用於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低收入戶證明為證,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