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70號原告 廖金龍 被告建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桂雲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一、本院民國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給付價金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二、被告不得再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1301號債權憑證對原告為強制執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債權憑證所載債權數額核定之,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