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瑞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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