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56號上訴人丙○○(原名 陳逸仁 )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生前籍設台北市○○路○○巷○○號4樓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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