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65號原告 王春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丸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美華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