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失火燒燬高空作業吊籃、電纜線致生公共危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