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告台南縣鹽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丙○○甲○○被告庚00000000
己00000000丁00000000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
戊○○被告辛00000000訴訟代理人羅振宏律師複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家上字第111號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事件(本院案號:95年度家訴字第61號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97年2月20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民事事件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前所為之停止訴訟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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