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9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周素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9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