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運清輔佐人林榮浦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8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