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振凱選任辯護人張寧洲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藍海凝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振凱選任辯護人張寧洲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藍海凝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