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4號聲請人 蔡笠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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