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9號聲請人 陳厚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