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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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張世霖 被告 呂恆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7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