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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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竑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忠文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 伍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陸仟 陸佰 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