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097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應予補充下述二、三、四。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逾期違約金,以每百元加日息一角計付(本金債權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逾期違約金另每百元加日息一角計付。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逾期違約金另每百元加日息一角計付。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八、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且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亦在準用之列。經查,本件債權人乙○○於99年7月1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其聲請數額為新臺幣叁仟伍佰萬元(共分三筆,第一筆請求壹仟萬元,第二筆請求壹仟萬元,第三筆請求壹仟伍佰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惟原支付命令僅就其中第一筆請求壹仟萬元之本金及利息而為准許,漏例其中之違約金部分,且第二筆請求壹仟萬元及第三筆請求壹仟伍佰萬元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為原支付命令所脫漏,應予補充如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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